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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總務處】胡志明市台灣學校財物保管暨損壞賠償辦法 公告

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公物保管暨損毀賠償辦法
中華民國 114 年11月25日經校長核定公告
一、為培養全校師生愛惜公物,不浪費之良好習慣,及維護本校公有財物,除正常使用之折舊損壞外,如遇有師生故意或意外造成公有財物損壞時,相關公物損壞或賠償程序,悉依本辦法處理。
二、實施對象:全校師生
全校師生對所經管使用之公有財物應善加維護珍惜使用,除無法避免之正當消耗者外,遇有損壞遺失時,請當事人或該班負責賠償,有故意者,除負責賠償外,另依本校相關規定議處。
三、實施範圍:
(一)教室:互動觸動顯示器、電腦、冷氣、電風扇、課桌椅、窗簾、班級櫃及其他列有公物財產之物品。
(二)行政辦公室:個人經管之電腦及其他列有公物財產之物品應屬個人保管之部分。
(三)公共區域:各項列有公有產財之物品。
四、公物保管與賠償責任:
(一)教室:總務處應於每學年度學期初提供班級公務盤點表交付各班級檢查、盤點,經導師核章確認,每學年末進行班級財產表之盤點。公物遇有重大毀損,得明確界定負損壞賠償責任者,由損壞者負責賠償;如無法確認責任者,由班級負責賠償。
(二)行政人員:個人經管之公有財物,如有故意或過失損壞之事實者應負責賠償責任。
(三)公共區域:須確認公有財物之損壞有故意或過失者之對象,由該對象負責賠償。
五、公物保管原則:
(一)養成隨手節約水電之良好習慣,上外堂課務必隨手關燈關窗及鎖門。
(二)教學區內不奔跑、嬉戯及打球,保持輕聲慢步。
(三)不塗抹牆壁,不在牆上拍打板擦及拍球。
(四)不搖晃、不刻畫、不摔碰課桌椅。
(五)水桶、掃地用具放置定位。
(六)門窗、燈管、窗簾等公物鬆脫、破損,應及早發現,馬上報修,以維安全。
六、公有物品如屬自然損壞者,應按總務處公有物品報修程序,由班級導師或個人向總務處通報,填寫報修單由總務處擇期派人進行維修或維護。
七、損毀賠償:
(一)公物損壞尚能修理時,應由當事人自行設法修復,或可委託學校代為修復,修復時如需支付零件或修繕費,依市價現金賠償。
(二)公物損壞如無法修復時,且無法購得替代品者:
1.賠償金額=原購金額(若市價超過原購金額以市價計算)-折舊金額。
2.折舊金額=市價或原購金額 X 己使用年數/(耐用年限+1)。
3.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,不足一月者以+1月計。
4.耐用年度之計算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。
5.價格不易查估時,由庶務組擬定價格,會同會計室呈請校長核定之。
八、遇有師生毀損財物者,依下列方式賠償:
(一)故意或過失損毀財物者,經查證屬實者,由總務處通知班師轉達該生或個人依第七條規定賠償。
(二)學生毀損物賠償金額超過5,000,000VND時,導師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,限期來校辦理賠償事宜。
(三)經確認賠償責任後,應簽陳校長同意於一週內至總務處繳納,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發給收據。
九、 教室無人時門窗、電燈、吊扇等應隨時關妥上鎖,未關妥導致財物遺失或損毀時,由該班自行負責賠償。
十、 各班導師遇有學生故意損毀公物時,應儘速通知學務處及總務處共同處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本賠償辦法自公告之日起2025/11/27實施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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